國土資源部權威解答:養老產業用地優惠政策
養老產業用地政策
一、國土資源部:《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國土資廳發〔2014〕11號)
對合理界定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范圍、依法確定養老服務設施土地用途和年期、規范編制養老服務設施供地計劃、細化養老服務設施供地政策、鼓勵租賃供應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實行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分類管理、加強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監管、鼓勵盤活存量用地用于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利用集體建設用地興辦養老服務設施等九方面問題分別作出了具體規定。
在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規劃計劃方面,明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對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規劃用途符合要求的,可優先用于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一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新建養老服務機構項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安排。
二、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民政部等四部門:《關于加強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工作的通知》(建標〔2014〕23號)
明確各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按照住房開發與養老服務設施同步建設的要求,對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依法及時辦理供地和用地手續等。
三、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優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應結構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5〕37號)
對房地產供應明顯偏多或在建房地產用地規模過大的市、縣,明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市場狀況,研究制訂未開發房地產用地的用途轉換方案,通過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引導未開發房地產用地轉型利用,用于國家支持的養老產業等項目用途的開發建設。
這在推動地區房地產去庫存的同時,為民營經濟進入養老產業提供了新的機遇。
四、衛生計生委、民政部、國土資源部等部門:《關于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的意見》(國辦發〔2015〕84號)
明確要求各級政府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中統籌考慮醫養結合機構發展需要,做好用地規劃布局。國土資源部門要切實保障醫養結合機構的土地供應。
五、民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等部門:《關于支持整合改造閑置社會資源發展養老服務的通知》(民發〔2016〕179號)
明確鼓勵盤活存量用地用于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切實緩解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需求壓力。
六、衛生計生委、民政部、國土資源部等部門:《關于印發“十三五”健康老齡化規劃的通知》(國衛家庭發〔2017〕12號)
明確提出要在土地供應、政策保障等方面對老年健康服務工作予以支持和傾斜。
七、國土資源部:《2017年全國土地利用計劃》
進一步明確要求:土地利用計劃要加大對養老、醫療、現代服務業和公益設施等民生社會事業項目的支持,對國家重點發展的民生社會事業項目用地予以充分保障。
八、《關于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發〔2017〕25號)
明確要簡化優化養老機構相關審批手續。對于新建養老機構或者利用已有建筑申請設立養老機構涉及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要通過“首問負責”“一站式服務”等舉措,依法加快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提供高效便捷的不動產登記服務,支持申請設立和建設養老機構。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監管一、在《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國土資廳發〔2014〕11號)中,明確加強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監管,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分割轉讓和轉租,不得改變規劃土地用途。對于農村養老設施,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使用本集體所有土地,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興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等。二、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等四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推進城鎮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工作的通知》(民發〔2014〕116號)中明確,各地國土資源等部門要加強對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項目規劃、用地、建設和竣工驗收等環節的監督。用于城鎮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的用地、用房,不得挪作他用。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的用途。嚴禁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房改變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搞房地產開發等。三、在國辦轉發衛生計生委、民政部、國土資源部等部門《關于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的意見》(國辦發〔2015〕84號)中,明確對營利性醫養結合機構,應當以租賃、出讓等有償方式保障用地,養老機構設置醫療機構,可將在項目中配套建設醫療服務設施相關要求作為土地出讓條件,并明確不得分割轉讓。依法需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