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泓智庫 | 84號文發力破局,PPP存量項目迎政策新支撐
8月20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存量項目建設和運營的指導意見》(國辦函〔2025〕84 號,簡稱 “84 號文”)正式發布。作為首部聚焦PPP存量項目規范管理的國家級指導性文件,其政策發布的意義在于填補了當前存量PPP操作過程中無有效政策可依的空白,為當前政府降低存量PPP支出壓力提供解決方法和思路,打通資金支持通道,明確專項債券可用于存量PPP項目,包括在建項目和運營項目。以下,針對84號文部分內容,做初步解讀。
一、分類推進存量項目實施,劃定管理邊界
84號文以“問題導向+輕重緩急”為原則,按“時間節點+項目階段”分類施策,解決項目推進拖延、資源錯配問題:
1、時間分水嶺:2024年底前未開工的項目,原則上不再采用PPP存量模式,避免擠占現有項目資源;
2、項目階段差異化要求:
- 接近完工項目:需加快建設、及時驗收決算并投入運營,杜絕“建成即閑置”;
- 推進緩慢項目:重新論證建設內容,可通過壓縮規模、優化標準、剝離非必要配套(如與核心功能無關的商業設施)控制成本,且不得超核定概算總投資;
3、共性約束:優先推進有一定收益的項目,政府與社會資本需及時足額繳納項目資本金(依據相關規定,PPP項目資本金比例通常不低于20%),地方政府需結合發展規劃、民生需求聚焦項目核心功能,合理控制投入支出。
二、明確金融支持原則,破解融資痛點
針對存量項目 “融資難、利率高、放款慢” 問題,84號文確立“市場化、法治化”金融支持邏輯,劃清政府與金融機構權責:
1、分場景融資責任:
- 已簽貸款協議項目:金融機構需依法履約,符合放款條件且風險可控時及時放款,不得無故終止;
- 未簽貸款協議項目:基于充分盡職調查,結合項目收益、現金流、風險水平確定貸款規模、利率、期限等,避免盲目定策;
2、關鍵禁令:金融機構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或相關部門出具承諾 / 證明文件(即不依賴政府信用背書),既解決金融機構因缺乏合規依據收緊放貸的問題,又防范風險外溢,穩定市場信心。
三、強化政府履約付費,保障社會資本權益
在多數項目進入運營期的背景下,84號文重點規范政府支付責任,夯實“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原則:
1、預算與付費機制:地方政府需將運營補貼、可行性缺口補助等支出納入預算管理,按項目運營周期分年度安排,且嚴格按績效結果及時付費,嚴禁以拖延驗收、延遲績效評價為由拖欠;
2、賬款清欠:經認定的拖欠企業賬款,需按國家規定及時解決;
3、風險防控:項目驗收審計后,政府需及時確認建設成本并開展財務測算,避免支付錯位、金額不符,同時要求社會資本按合同提供達標公共服務。
四、夯實績效與中期評估,完善監管體系
84號文重構PPP項目監管責任與機制,強化全周期管控,確保公共服務質量:
1、監管主體調整:將績效監控、評價的核心責任賦予行業主管部門(此前由財政部門主導),財政部門轉向制度監督與再評價,更貼合項目技術與運營實際;
2、績效評價要求:嚴格開展績效監控與評價,結果與政府付費直接掛鉤,地方政府需核查或補充合同中的付費掛鉤條款,修正不符合實際的評價機制;
3、中期評估機制:對運營期較長的項目,需結合績效評價適時開展中期評估,地方政府需建立評估機制,可參考《PPP項目資產評估及相關咨詢業務操作指引》(中評協〔2016〕38號),從運營狀況、社會效益、可持續性等多維度評估,靈活調整項目條款;
4、收入管理:收費項目需挖掘收入潛力,應收費未收費項目可經論證后履行程序實施收費,保障項目可持續。
五、指導項目規范優化,推動降本增效
圍繞三方協同降本,84號文對政府、社會資本、金融機構分別提出優化要求,落實“互惠讓利”:
1、社會資本方:通過創新運營模式、引入先進技術壓減成本,通過拓寬收入渠道(如盤活閑置資產)提升收益;
2、金融機構:可與社會資本協商調整還款計劃、降低利率、展期等,優化融資結構;
3、政府方:與社會資本協商調整投資回報率、資金折現率,適當延長合作期限,建立成本控制機制以平滑財政支出,同時參考地方 “降雙率”“展期支付” 等實踐,保障雙方權益。
六、加強項目資產管理,防范移交風險
84號文明確項目驗收、移交全流程管理,避免責任真空與服務斷檔:
1、驗收責任:行業主管部門與實施機構需按規定及合同驗收項目,核驗工程質量、資產完好度、運營數據完整性等核心指標,確保符合移交標準;
2、移交與整改:達標項目由實施機構及時接管,完成資產評估、登記入賬,合作期滿后不再作為PPP存量項目管理;不達標項目需由社會資本限期整改;
3、機制建設:政府需在合同中約定移交績效評價機制,將 “資產管理” 納入運營期與移交期評價,掛鉤付費或移交保函,保障資產完好與服務延續。
七、打通專項債券渠道,拓寬資金來源
84號文突破此前政策限制,首次允許專項債券支持PPP存量項目,同時明確合規邊界:
1、在建項目:地方政府可統籌一般債券、專項債券,用于覆蓋建設成本中的政府支出(如政府方出資、建設期補貼,具體范圍待明確);
2、已運營項目:可使用專項債券處理社會資本墊付的建設成本(“墊付成本” 定義待明確,需關注合規風險),同時嚴禁挪用PPP項目預算資金;
3、資金統籌:需結合中央轉移支付與地方自有資金,將PPP支持納入增量政策,保障項目資金需求。
八、政策實施總體要求
84號文以原則性要求為主,為地方預留自主施策空間,明確省級政府需扛起主體責任。地方政府可結合財政部指導與本地實際,通過統籌資源(如專項債券、轉移支付)、運用多元措施(如優化項目標準、降率壓費),制定地方性細則,化解存量項目風險,規范項目建設、運營與移交,最終提升公共服務效率與民生保障水平。
作者:李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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