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泓觀察 | 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十八處細節變化與點評
國家發改委于11月28號發布了《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這是自2015年以來國家發改委對《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做的首次修訂,也是對于《關于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函【2023】115號)中涉及特許經營的相關內容、概念做了進一步豐富和厘清,為下一步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機制的推進、落地奠定了實操基礎。與原特許經營辦法相比,本次修訂稿字數增加了3172字,更突出強調通過特許經營模式激發民間投資活力、提高管理效率和加強隱性債務防范等相關內容。本文將整理出本次修訂意見稿與舊版的十六處變化。
一、適用對象的變化:
修訂稿在之前的“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基礎上”增加“生態保護、體育、旅游項目領域”,并將環境保護更改為環境治理。
本處變化體現的是基建項目發展的與時俱進,一是反映出當下以EOD項目為主的生態文明建設項目實施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未來聚焦使用者付費背景下,更多如體育、旅游等具備經營性的準公益性項目,以后可以通過采取特許經營模式實施。
二、明確特許經營的公益屬性,所有項目均需要移交:
之前115號文,并沒有提及BOO模式,那么本次修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所有特許經營模式實施的項目,“項目期限屆滿后均需要移交政府”,商業化項目將不再屬于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范疇之內。
三、期限延長:
與115號文保持一致,特許經營項目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期限由之前的最長一般不超過30年延長至40年。
四、管理職責分工更明確:
與115號保持一致,特許經營模式明確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財政工作將嚴格執行預算管理制度。
本處修訂的目的還是為了避免項目出現多頭管理,各司其職,同時加強政府債務管理,防范隱債。
五、明確特許經營報告審批流程:
115號沒有再將可研作為特許實施方案編制的前置條件,而是要求參照參照可行性研究報告規范編制,但是對于特許經營方案如何審批,流程如何沒有提及。
本次修訂意見稿明確特許經營方案編寫完成后要報“報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合理控制項目建設內容和規模,明確項目產出方案。審批部門在審核特許經營方案時,應當對項目是否適合采取特許經營模式進行認真比較和論證,必要時可以委托專業咨詢機構進行評估。”
六、特許經營方案要參照可研規范編制,那么本次修訂稿體現了特許經營方案3處變化:
1、增加“項目概述,建設背景和必要性描述”;
2、增加“建設、運營、投融資及財務方案”,而刪去“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務質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為了做實財務方案,修訂意見稿還強調,“實施政府定價的特許經營項目,特許經營方案中有關投資回報、價格及其測算應當征求地方價格主管部門意見。”
此處也體現了使用者付費模式下,項目收益自平衡是項目落地的基本要求。
3、刪去“特許經營協議框架草案及特許經營期限章節”,增加特許經營涉及的國有資產管理要求,以及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后資產處置方式;
此處修改應該和最近審批發現的有些PPP項目進展緩慢、停工甚至爛尾,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有關。
七、特許經營可行性的論證:
增加在“建設運營效率、風險防范控制等方面,特別是對采取特許經營模式和傳統政府投資模式在投入產出、經濟社會效益等方面進行比較分析,對項目是否適合采用特許經營模式進行論證。”
此處變化也突出了115號文后,特許經營項目從“重施工”向“重運營”和“控風險”的導向轉變。
八、在選擇特許經營者,修訂稿更強調“公開”:
與舊版相比,修訂稿在選擇特許經營者方面,更強調公開方式。
九、特許經營協議變化:
修訂稿特許經營協議由舊版的十七條增加到十八條。
1、將舊版的“設施權屬”改為“資產權屬”,變動后術語定義范圍包含更廣。同時將“設施權屬,以及相應的維護和更新改造”改為“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期間的資產權屬,以及相應的維護和更新改造”;明確建設和運營期的全生命周期,表意更精確。
2、增加“因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國家政策等管理要求調整變化對特許經營者提出的相應要求,以及成本承擔方式”;
3、將“變更、提前終止及補償”修改為“實施環境變化、重大技術變化、市場價格重大變化等協議變更情形,提前終止及補償”這兩處的變動也是針對前期PPP項目在執行階段,尤其當下PPP存量項目處置時出現的項目終止、更改的時候,包括《PPP項目合同指南(試行)》(財金2014 156號)和《合同法》之前對此類情形,協議約定相對寬泛而產生的爭議,所做的細化約束。
十、強調特許經營協議的效力,增加違約的成本:
增加“選定的特許經營者及其投融資、建設運營責任不得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重新履行特許經營者選擇程序。”
十一、增加“政府付費只能按規定補貼運營,不能補貼建設成本。”
除此之外,不得通過可行性缺口補助、承諾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費等任何方式使用財政資金彌補項目建設投資和運營成本。”
此處更改將提高防范隱債的風險意識,未來的運營補貼可能更多來自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專項資金補助。
十二、增加“依法選定的特許經營者如果與項目前期辦理審批、用地、規劃等手續時的項目法人不一致的,應當依法辦理項目法人變更手續,實施機構應當予以必要支持和便利。”
這是之前特許經營項目實操過程中經常出現的情況,由于項目公司成立之前,用地、規劃手續是在實施機構名下,而后期成立項目公司后,手續是否變更往往成為一個模糊問題,此次修訂稿對此類情況如何處理,提出明確解決辦法。
十三、融資方面:
1、增加“鼓勵保險資金通過債權、股權、資產證券化產品等多種方式為特許經營項目提供多元化資金支持。”
2、增加“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應當依法保護各方合法權益,穩妥處置債權債務關系。不得承諾以各類財政資金擔保或者作為還款來源,防止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3、增加:“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特許經營項目發行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
這幾處的變化主要是針對存量項目如何盤活和加強隱債的防范。
4、激活民間資本,強調差異化信貸支持,刪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探索與金融機構設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引導基金,并通過投資補助、財政補貼、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有關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
十四、履行階段強調實施機構和特許經營者的權利、義務:
1、增加“實施機構應當全面、按期履行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協調開展價格調整、支付代收的用戶付費、監測驗收等義務;特許經營者應當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數量、質量、標準、期限等,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并履行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2、增加“特許經營者在保障項目質量和產品服務質量的前提下,通過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積極創新等方式產生的效益,除協議另有約定外,歸特許經營者所有。”這也是主動激勵特許經營者主動降本增效,提升創新意識和服務意識,進一步實現其投資收益。
十五、細化項目提前終止的補償要求:
增加“因政府方原因導致特許經營協議提前終止的,政府應當收回特許經營項目,并根據實際情況和協議約定給予原特許經營者公平合理補償。因特許經營者原因導致特許經營協議提前終止的,特許經營者應當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約定履行有關資產移交、債務清償、違約賠償責任,并在清算移交期間配合政府維持有關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的持續性和穩定性。”
十六、強調“運營期績效評價”:
將“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績效評價”改為“定期開展運營評價,并按相關規定開展相應的績效評價”
十七、強調信息披露和監督:
增加“依托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及時向社會公開。”
十八、爭議解決更具可操作性:
增加“特許經營項目相關協議各方因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產生的民商事爭議,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
之前特許經營協議,因為兼具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雙重屬性,如果存在爭議,是否可以進行仲裁,在解決的時候選擇的訴訟程序是行政類還是民事類,一直存在爭議。特許經營25號令里對與解決爭議的途徑,具體方式包括協商、聘請專家或者是選擇第三方調解機構。但是是否能夠仲裁、行政復議,或民事訴訟表述卻不明確。這一規定明確了爭端解決方式、路徑,也為民營企業參與特許經營項目筑好了防火墻,吃下了“放心丸”。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德泓咨詢”的所有內容,版權均屬德泓咨詢平臺所有。如需轉載開白,請在相應文章下方留言并附上轉載方的公眾號ID,轉載時需在文章開頭注明正確的來源和作者。文中部分圖片來源于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